生态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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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视阈下安徽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湿地保护

  摘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当前安徽一些地方因为土地开发整理不科学,引发了湿地面积减少、湿地边缘土壤质量下降、湿地生物数量骤减、湿地水生态弱化、湿地周边社会生活环境受损等问题。探究其因,主要在于思想认识有失偏颇、规划方案不够科学、资金技术成为瓶颈、生态评价机制缺乏、法规支撑不力、管理体制不畅。因此,应采取提高认识、注重湿地生态保护宣传,立足实际、科学编制土地开发规划,加大投入、提升科学技术运用水准,控制污染、完善生态质量评价机制,健全法规、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创新机制、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等对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人地矛盾日益突显。为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必须要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关系密切,它不仅能改变自然湿地的景观组成,也能改变湿地景观要素之间的生态过程,进而影响湿地的景观格局和功能。探讨安徽省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对区域内湿地景观格局和空间关系的影响,有助于认识全省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环境效应,揭示景观连通性与土地利用的关系,能为促进湿地及其自然保护区的科学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安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
  安徽省地处长江中下游,介于东经114°52′-119°38′和北纬29°23′-34°39′之间,土地总面积为13.96×106公顷。全省湿地总面积约291.9万公顷,其中天然湿地69.1万公顷,人工湿地222.8万公顷。为全国湿地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
  湿地以水为基本要素控制着环境及相连的动植物,表现为水体在陆地表面和邻近陆地表面或那些被浅水水域覆盖的陆地,是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多为未利用地。近些年来,安徽省不断加大土地的开发利用,使未利用地逐年减少。据《安徽省统计年鉴(2011)》,2009年全省未利用地面积为1160571公顷,比1995年减少136369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282%。安徽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土地利用率高达91.58%。未利用地中的未利用土地只占其中的27.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2.3%[1]。而在对于已利用地的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本区及周边区域的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湿地面积减少
  湿地维系着宝贵的水土资源。水土保持和湿地保护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引发的水土流失是造成湿地消失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土地平整工程使土质变得疏松,且因涉及范围较广,表土量剥离较大,比较容易造成项目区水土流失。农田水利工程在渠道、排水沟道的开挖过程中,离不开土方开挖及回填,同样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田间道路工程伴随路基修筑、路面铺设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动用土方,而表层土壤易碎落和滑塌,也会引起局部水土流失。这些工程不仅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也使原来湿地丰富的沼泽植被、水域植被被单一的农作物所取代,造成生态系统的不稳定[2],最终致使湿地面积日趋萎缩。
  (二)湿地边缘土壤质量下降
  “湿地以及流往湿地的沟坝常积聚有工农业生产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及垃圾,如常年排入水中的COD、无机氮、无机磷、氨氮、石油类等[3],”不仅会对湿地造成污染,也会直接危及湿地中丰富的微生物。而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由于开挖和调配土方不可避免,难免会破坏地表土层结构,导致湿地周边土壤质地的改变,如不注意采取有效的保持措施,往往会造成湿地生态功能的下降。同样,改变湿地周边种植物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也容易造成土壤肥力的减退,使湿地边缘土壤质量下降,最终导致湿地生态的退化。
  (三)湿地生物数量骤减
  安徽地域辽阔,全省湿地大都属于淡水浅水湿地,为天然的众多生物的生活聚居地,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物种宝库。据余本付先生调查,全省有湿地植物439属798种,湿地野生动物74目192科814种[4]。而在全省一些地方的土地开发整理中,为提高土地垦殖率及开发荒地,大面积地推进着土地平整工作。虽然客观上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同时也导致了植被面积和种类的不断减少。有的地方出于硬化、美化堤岸道路的需要,在沟渠底部与坡面完全填充水泥混凝土,不仅减少了绿地面积,也缩小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如曾经遍布安徽湿地的朱鹮已在全省灭绝,丹顶鹤、野生扬子鳄和白鳍豚等湿地珍稀动物也濒临灭绝。造成湿地景观多样性降低。
  (四)湿地水生态弱化
  安徽地跨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境内沟渠、水库、湖泊众多。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重要工程措施的土地平整、坡地垦殖和田间道路建设等,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开发整理区域的地表水系的网络结构和径流分布,使河流流量、流速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仅不利于水生生物的栖息和繁衍,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更为严重的是,那些经过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人们为了获得最大收益,普遍出现陡增化肥、农药使用量的现象。加之来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家乐餐馆洗涤用水的直接排放,沟渠、湖泊等水体的面源污染也同步有了增加,这对开发整理区域内外的水环境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湿地动植物均成为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五)湿地周边社会生活环境受损
  土地整理活动往往规模和强度都较大,由于它对整理区内部及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景观的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所以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湿地周边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质量。同时,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不断调整,部分湿地被开发成观光农业地、生态旅游地,这虽然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转移剩余劳动力,但同时也造成了湿地生态保护力量的弱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优质农田的非农化对粮食安全所产生的威胁,交通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剧了对湿地周边剩余耕地的压力,还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随着城市游客的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各种污染以及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也会对对湿地区域居民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
   为了人类自身生存,湿地生境必须要加以保护。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层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思想认识有失偏颇
  近年来,安徽一些地方对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理解片面,开发过程中多带有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色彩,过分追求土地开发整理的数量,而对开发整理的质量和周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关注不够。由于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势必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有的地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或局部利益,忽视生态效益,将开发建设的对象瞄向了湿地,随意将湿地排干、填埋后用于工程建设。有的地方在大力打造湿地旅游景点时,不断在湿地周边兴建各种旅游设施和游乐场所,大大改变甚至破坏了湿地原有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甚至还有个别地方政府领导错误地认为湿地保护区阻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致使湿地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湿地面积急剧减少。“在面积下降的同时,由于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湿地斑块的破碎化、干旱缺水、过度养殖和放牧等原因,导致湿地的功能也在不断下降。”[5]
  (二)规划方案不够科学
  由于对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湿地生态保护认识不到位,安徽不少地方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多从优先考虑区域内产业用地需求出发,较少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要与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人地关系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虽然有的在制定规划时也虑及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土地质量及集约利用水平,但却未能就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湿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论证。有的即使考虑到生态因素,也仅是关注土地利用数量结构的生态规划,而对土地利用中空间格局改变所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关注较少,尤其是缺少规划方案实施后产生的的环境生态负面影响的预案。
  (三)资金技术成为瓶颈
  资金和技术短缺是当前安徽部分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难题。毫无疑问,湿地从资源调查、环境生态监测、队伍建设及执法手段等许多方面,都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虽然近年来在安徽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积极争取和协调下,全省许多湿地保护区都先后得到了国家环保部、林业局等部门一定额度的湿地保护资金,但这些资金还远远满足不了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需要。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也无法充分安排专项资金用以支撑湿地生态的保护工作。所以湿地日常管理中,由于没有稳定的资金源,保护经费时常捉襟见肘。在这种状况下,不仅许多影响湿地生态的错误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阻止和治理,一些已立项或准备立项的湿地生态保护项目也难以付诸实施,致使一些湿地保护区难以正常发挥其生态保护功能。
  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的生态保护,同样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作后盾。但是,时下全省只有少数部门成立了湿地利用科研机构,且从事湿地研究的人员很少,人才缺乏,致使当前在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保护的基础研究方面显得较为薄弱,尤其是在湿地的功能、结构、价值,以及如何开发整理才不会危及湿地生态安全等方面,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在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践层面,也缺乏高效精准的技术手段,制约了全省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生态评价机制缺乏
  湿地的生态保护必然要设立相应的评价体系。长期以来,安徽各地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湿地造成的生态影响,尚缺乏科学、统一的生态效应评价指标。一些土地整理开发的规划方案,也缺少对湿地生态环境影响进行有效评价的设计环节。不同部门管辖的湿地或是由于采取的观测手段不一,或是在使用的监测方法、设备上存在差异,对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系列分析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即使有的地方对湿地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湿地评价体系和指标体系,未能达到评价的目的。”[6]特别是缺少对土地利用后的湿地生态变化的监测。而在湿地保护基础信息利用方面,由于部门、单位之间尚缺乏资料共享机制,监测的数据、参数等标准不统一,也难以实现信息成果的共享。
  (五)法规支撑不力
  土地利用中,湿地没有单独被划分为一种土地类型,一般归属为未利用地。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管理专门法规,更没有建立起系统针对土地利用与湿地保护的诸如湿地征占用和改变用途审批等的法律制度。我省现有的相关法规条例中有关湿地保护的条款比较分散,不成系统,与湿地保护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加之政出多门,相互交叉或重叠,难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也影响了湿地保护的执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缺失,全省有些地方在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中,肆意动用湿地资源,加剧了湿地的消亡速度。还有的地方在环境生态方面的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且缺少必要的技术装备或交通工具,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推进。
  (六)管理体制不畅
  湿地拥有丰富的土地、水、生物、矿产等资源。目前安徽尚未设立统一的湿地行政管理部门,现行的能够参与湿地资源管理的部门包括土地、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城建、航运等多个行政单位,因此,湿地保护需要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协调机制。在安徽的湿地生态保护中,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各不相同,甚至矛盾层出,难以形成合力,严重影响了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合理开展。另一方面,目前安徽只有省环保厅、林业厅、水产局及黄山市等少数市县设有自然保护管理站兼管湿地保护工作,多数市县尚未建立专门机构。即便已设立机构的部门和市县,也多因缺少专职人员或科技人才而使得本区域的湿地生态保护处于非正常状态。另外,现有部分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尚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湿地保护的管理水平。
  此外,安徽省现有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大多是在土地使用权已有归属的情况下划建的,保护区对区内的土地基本没有使用权。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控制区域内的工农业生产及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也难以使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而能够参与湿地资源管理的部门因为管理权限的限制,也无法对湿地资源实施全面的保护。仅以安徽省林业系统主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例,除扬子鳄繁殖中心以外,对其他的湿地保护区都没有水面管理权,这就制约与束缚了对湿地境内生物等资源的管理,严重影响了区域内的湿地生态保护。
         三
  安徽部分地域的一些不合理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已影响到全省湿地生态的保护。如何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已成为湿地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提高认识,注重湿地生态保护宣传
  湿地为人类及其社会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改善气候、控制污染、美化环境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亦有重要功作用。因此,政府必须要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健康,提高社会大众的湿地生态安全意识。当前,尤其要使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视阈下进行,将生态环境改善作为重要目标。“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和领军人,理应用好手中拥有的权力和资源,强化自身在生态环保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积极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靠近。”[7]引导各地在土地开发整理前,充分认识到破坏土地生态系统可能带来的危害,要在区域生态环境承载限度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坚决反对那种仅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湿地生态系统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有全局意识和长远眼光,真正把本地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与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并将其放在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同时,湿地保护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所以政府也要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大众开展土地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进而带动人们自觉的湿地保护行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渠道,向大众广泛宣传土地的科学开发整理以及湿地生态保护的有关知识,让人们了解湿地的价值与效益,懂得保护好湿地生态就是保护好自己的家园。通过“世界环境日”、“世界湿地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及“爱鸟周”等契机,积极开展活动,广泛宣传湿地保护,使民众了解湿地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增强全社会的湿地资源忧患意识和参与湿地保护意识。政府还要做好引导,支持更多的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进入到湿地保护领域,让更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建设中来。“要转变观念,从过去的‘只开发利用不保护’,转为‘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并参与湿地保护事业的氛围。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展民间湿地保护组织,用组织的因素来抵制破坏湿地的力量,以真正实现湿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8]101
  (二)立足实际,科学编制土地开发规划
  安徽全省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较少,大部分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甚至不宜开发。因此,合理开发现有土地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积极借鉴各地土地开发整理的成功经验,统筹兼顾,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洪、防灾、防水土流失为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整理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制定,要基于本区域内的土地资源数量、土地适宜性评价和环境容量、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及湿地保护现状的实际,遵循“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方针,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综合设计,因地制宜,有序开发,分步实施。要将景观生态学等理论体现到规划中,科学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尤其要把湿地周边土地整治及生态保护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土地开发整理中一定要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保护和改善湿地等生态环境。“不仅要求维护自然山水格局,保持其自然地形地貌特征,还强调严格保护天然湿地、滩涂、沼泽、冰川等景观,保护水源涵养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严格控制滨水地带的土地利用,严格保护对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敏感的土地,如土地沙化、土壤侵蚀、盐渍化区,严格限制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从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保障区域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9]同时,制定湿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实行分类经营与保护,明确规定不允许开发的特殊类型湿地,以及可以开发的湿地资源的类型、最大开发限度等,使开发利用不超过湿地的最大承受力,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
  (三)加大投入,提升科技运用水平
  充足的资金投入和良好的资金运作机制,是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关键。毫无疑问,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无疑是土地开发及湿地保护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地方政府应将土地利用和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单列土地开发整理及湿地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逐年增加机制,保证湿地保护经费来源的常态化、制度化,促进湿地保护事业的稳步发展。当然,政府的相关资助毕竟有限,必须广泛吸纳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保护,建立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机制,走社会化和产业化之路。可以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创新使用社会资金及信贷资金等形式,鼓励外地投资商、本地成功企业家积极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投资,甚至可以积极争取国际资金的融入。同时,也要规范使用组织及个人捐助的资金,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为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提升科技水平也是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首先,要抓好科研人才的培养,要为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提供智力支撑。可以充分发挥省内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与资源优势,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重点对土地利用与湿地生态安全等重大课题展开研究,同时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实用技术研究。其次,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湿地研究等专门机构,“研究湿地形成、演化过程、生态功能和效益等基础理论;研究湿地保护、恢复、可持续利用等应用技术;全面、深入、系统掌握湿地类型、特征、功能、价值、动态变化等,建立湿地理论体系,为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奠定科学基础。”[10]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供参考及科技支撑。再次,严把项目申报关,凡是涉及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要鼓励对各种农用地进行复垦;凡是涉及湿地开发、毁林毁草和围湖造地等内容的项目,要谨慎处置;凡是对土地开发整理可能对湿地等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缺乏深入细致论证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把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立项的前提条件之一,坚持把土地开发整理的生态环境评价贯穿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规划设计、项目验收和后期评估的整个过程。另外,要建立全省湿地调查监测体系,掌握各地湿地资源最新数据和变化动态。长期以来,安徽湿地监测网络中诸多监测站点在对湿地筋斗云动态监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面对湿地生态保护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现有站点设备老化的现状,更要注意改进和完善保护区资源监测系统,建立资源动态网络。最后,政府要从有关高校聘请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对全省湿地尤其是重点湿地及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周边土地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旅游作出科学评价,对相关规划及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技术论证和科学预测,力争防患于未然
     (四)控制污染,完善生态质量评价机制
  湿地污染,重在预防。在安徽当前的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要完善相应的生态质量评价机制。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始终要以全省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不破坏域内湿地及其周边的生态系统为基本前提,在生态环境允许限度内进行。鉴于土地开发整理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往往涉及较大的地域和众多的人口,对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故在整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相关活动是否会对周边湿地等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土地开发整理的意义不仅反映在土地的经济价值,而且反映出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要切实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与最优化。
  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以提高景观质量为抓手,完善湿地生态评价机制。将景观生态学中的丰富度、连接度、多样性等,作为评价土地开发整理效果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土地整理的具体实践中。对于那些湿地周边已造破坏的生态环境,在土地开发整理时,应注意增强土地的生态修复功能。土地开发整理决不能仅仅立足于短期的、单纯的地块合并、调整,而应考虑生态系统的要求,注重保护自然生态景观,促进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首先,要加强对水土流失的防治,要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针对预防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可操作的方案,坚决反对边治理、边破坏的做法。要控制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可在湿地周边广泛植树种草,营建坡面防护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其次,在土地平整过程中,要针对湿地周边不同的地形条件和耕作田块类型选择合理的平整施工方案,做好表土剥离和表土回填,以保持农田地力。还要根据本地资源及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区域湿地周边土地利用方式,既要保证整理区一定的湿地水面率,又要保证不能单纯为增加耕地数量而盲目缩小湿地面积。要采取退田还湖、清淤扩湖等措施,增大湖泊的面积、恢复湖泊的调节能力,切实保护湿地资源,着力改善湿地生态环境。
  (五)健全法规,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完善的法制体系是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近年来,安徽已出台和颁布了一些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规,如《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等,但这些与土地开发整理关联度不高。时下,安徽要尽快制订湿地保护的单项法规,各地应将已制定的《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与《安徽省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等地方性法规细化,制定或健全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生态保护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工作,建立与完善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以法规范和协调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湿地。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制裁并惩罚那些过度或不合理利用土地和湿地资源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对一些在土地开发整理中对湿地生态造成污染或破坏的部门、企业和单位,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并限期整改;在一些易遭到破坏的典型区域、重点时间段,联合土地、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破坏土地开发整理和湿地生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活动,尤其要坚决惩处那些违规用地和恶意破坏湿地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真正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针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湿地资源管理的一些乱象,也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协调体制,提升全省土地利用和湿地生态的保护管理水平。“由于湿地保护是一项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关乎多方利益,建议建立协调机制。林业部门作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法定地位的跨区域的专门机构,尤其要加强对湿地系统实施统一的规划与管理。”[8]102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密切关注本地土地开发整理对湿地生态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时研究解决土地利用过程中湿地保护工作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的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六)创新机制,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做好安徽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创新机制。首先,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与湿地生态保护的协调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的用地需求,保证重点湿地的生态用水。当前尤其要建设好湿地保护区。依照《安徽省湿地保护总体规划》的布局,确定全省范围湿地保护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地区,特别要注意抢救性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小区,扩大湿地保护面积。要在全省一些生态较为完整的湿地区域,建立特色旅游生态园。园内可创设野生水生植物及国家珍稀濒危动物保护圈、人工水生植物园、特种水产养殖塘、水陆禽类饲养场等,扩大湿地的生态保护。
  其次,要建立湿地的生态保护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机制。某种意义上,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湿地生态保护,只有与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发展高效农业、生态旅游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的收入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因此,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可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了的村域经济又可为域内的湿地生态保护提供强劲动力,形成良性互动。
  最后,要创造条件不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安徽的湿地保护,需要走出国门,学习与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一直以来,安徽也始终抱持开放的胸怀,注重对外合作交流,如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美国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澳大利亚等合作组织进行了扬子鳄生态学研究;安庆市沿江自然保护区成功实施了中国——欧盟生物多样性示范项目。然而,这些合作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仍显不足,因此,全省各地要主动争取机会,积极参加各种与湿地保护相关的国际会议。扎实有效地开展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湿地保护合作项目。当前,既要加强技术合作,积极开展湿地环境、湿地资源使用等项目的科学研究,还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通过邀请国外专家来皖讲学、选派科技人员出国考察与培训等形式,不断引进和吸收国际上湿地保护的先进理念与技术,推动安徽湿地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安徽的土地开发整理,必须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充分考虑土地与湿地等系统内各生态因素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保护好湿地周边的环境生态,实现全省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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